人類因為要生活下去 , 群聚以力抗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的自然威脅 。人群聚集後 , 礙於墮落的人性 , 密集互動的人類縱因群居而帶來許多好處 , 但同時卻因此而衍出糾紛 。人與人間出現糾紛後 , 就有了規範。 在人類社會中 , 早出現的規範方式是透過群族中長老之類的人協調 , 以協議去解決紛爭 , 但隨著人與人間愈來愈複雜的關係演進推移磨擦力度 , 到後來協調也無法解決問題 。 於是便有了我們如今熟悉的法律 ; 但是我指的熟悉並非真熟悉 , 對很多人而言 , 熟悉只是知道法律這個名詞而已 。 因為要規範的是眾人 , 因此法律的解釋不是任意解釋的 。同一個事實 , 雖依不同的切入角度會生不同的結果 , 但一切仍需審酌事實之真實狀況 ; 以人類最晚近才產出的智慧財產法類中的著作權法來示例 , 可得知就侵害他人之著作權這一有刑事責任的犯罪態樣而言 , 相同模式侵權行為 , 會因侵權人的目的動機 , 而產生不同結果 。 這結果之所以會有不同 , 蓋因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著作權法的各條要件該當後的阻卻違法效果不同所致 。 而行為人的行為會否因各種法定要件而阻卻違法 , 就視該行為是否合法所定 。然 , 何謂法所定呢 ? 有些很明暸 , 因為它直接被規定在法條當中例示 ; 但卻亦有需再經實務操篩後 , 才能定其內涵的 。就以法條並無例示的刑法第315-1條的"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中的工具舉例 ; 我們可以先想一想 , 我們心中工具的定義是什麼 ? 梯子 、望遠鏡 、眼鏡等等的可被人類利用的東西 , 應該都是工具的 , 但可惜的是法律並不是你想當然耳的以為是怎樣 , 然後它就會是怎樣的 , 在此條法律上 , 眼鏡並非其所指的工具 。 眼鏡怎會不是工具呢 ? 你心中可能會疑問 , 但 , 它就是 : 不是 。 近期看到一網路上的部落客 , 每一篇貼文都從他處抓取圖來張貼 , 整篇文圖確實有看頭 , 圖文都精彩 , 可是敝人看了之後 , 卻替該版主掛心起來 ; 他的文無話可說 , 圖卻大有問題 。該部落客張張圖片都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原封不動地張貼在自己部落格上 , 敝人曾善意提醒他 , 這會有著作權法的問題 , 然而 , 他竟回嗆說叫敝人先去了解著作權法 , 後來敝人又告知他 , 縱是合理評論也不是自己說是那樣就是那般的